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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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我省PPP工作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定位,确保PPP模式健康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PPP模式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以及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准确把握PPP模式的核心内涵和科学定位。坚持规范操作和从严管理,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严禁借PPP模式变相举债融资,坚决防止PPP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新的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PPP项目提供担保或者出具任何还款承诺。

二、严格规范PPP项目库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筛选辖区内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编制当地PPP项目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入库。省财政厅PPP办公室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全省PPP项目库。所有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都要纳入省PPP项目库管理,未纳入省PPP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冠以PPP项目名称。

(二)规范PPP项目入库审核,优先选择“两个强制”项目、政府平台存量项目以及有现金流、使用者付费项目进入PPP项目库。对于无现金流、完全政府付费的项目从严从紧控制;对前期PPP项目数量较多、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占比较高地区申报的项目从严从紧控制;对无运营内容、无绩效考核机制、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不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纯商业类项目等不得纳入省PPP项目库。

(三)加强PPP项目库动态管理,坚持“有进有出”原则,落实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已入库PPP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当项目出现已经不符合PPP模式运作要求、不再采用PPP模式、项目停止实施等情况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正式行文申请退出。当项目实施与入库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财政承受能力)时,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批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正式行文申请变更调整。省财政厅对市、县上报申请退出或变更的PPP项目及时审核办理。

三、健全完善PPP项目方案审核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重点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中的股权结构、收支测算、收益分配、政府支出责任、风险分担、定价调价机制、政府采购、融资成本、资本回报率、绩效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真正实现PPP项目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物有所值、绩效导向目标。省以上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继续实行由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并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已入省库、未列入省试点的PPP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区级PPP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以上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四、规范建立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台账。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建立健全财政支出责任台账,动态记录当地财政对已签约实施PPP项目的资本金投入、政府付费、缺口性补助、风险责任及其他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承诺。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10%“红线”的硬性约束,当PPP项下财政支出责任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10%时,一律不得安排新的政府付费PPP项目。对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政府支出责任,应当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将建立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统计监测体系,对接近或超出10%红线的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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